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市容、市政、公用、园林等部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且情节较轻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 |
处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3-4万元 |
||||||
严重 |
逾期不改 |
处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4-5万元 |
||||||
2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代执行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 |
处3-5万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 |
处5.1-10万罚款, |
||||||
3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4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 |
处3-4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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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4-5万罚款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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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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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处罚 |
有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危害较轻的 |
违反第一项3-3.5 |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第二项3-3.5 |
||||||||
违反第三项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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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四项0.5-0.6 |
||||||||
违反第五项0.3-0.6 |
||||||||
违反第六项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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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改正、危害较重的 |
违反第一项3.5-4 |
||||||
违反第二项3.5-4 |
||||||||
违反第三项3.5-4 |
||||||||
违反第四项0.6-0.8 |
||||||||
违反第五项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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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六项0.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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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危害严重的 |
违反第一项4-5 |
||||||
违反第二项4-5 |
||||||||
违反第三项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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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四项0.8-1 |
||||||||
违反第五项0.8-1 |
||||||||
违反第六项0.2-0.3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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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6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3-10万元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10.1-15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15.1-20万元 |
||||||
7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5-10万元 |
同上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11-30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31-50万元 |
||||||
8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000-3000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3100-6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6100-10000元 |
||||||
9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3万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3.1-6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6.1-10万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0 |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3万元 |
同7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3.1-6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6.1-10万元 |
|||||||
11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造成但社会危害较轻 |
1000-3万元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3.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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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6.1-10万元 |
|||||||
个人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造成但社会危害较轻 |
50-300元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31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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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610-1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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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2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5-6万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6.1-8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8.1-10万元 |
|||||||
个人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5000-20000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21000-35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36000-50000元 |
|||||||
13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5-6万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6.1-8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8.1-10万元 |
|||||||
个人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5000-20000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21000-35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36000-50000元 |
|||||||
14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00-2000元 |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2100-3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3100-5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5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3万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3.1-6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6.1-10万元 |
||||||
16 |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
罚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按期拆除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拆除的 |
依法强制拆除 |
||||||
严重 |
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7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0000-15000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16000-20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21000-30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8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
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罚款 |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000以下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1000-2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2000-30000元 |
||||||
19 |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
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0000-15000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16000-20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21000-30000元 |
||||||
2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1000-2000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2100-3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3100-5000元 |
||||||
21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轻 |
5-6万元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 |
6.1-7万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严重 |
7.1-10万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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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备注 |
|
||||||
2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污染较轻 |
10-13万元 |
已改正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污染较重 |
13.1-16万元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污染严重 |
16.1-20万元 |
||||||||
个人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污染较轻 |
2-4万元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污染较重 |
4.1-7万元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污染严重 |
7.1-10万元 |
||||||||
23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 |
轻微 |
及时停止,但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一定危害 |
10-20万元 |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警告 |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大危害 |
21-30万元 |
||||||||
严重 |
拒不停止,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危害 |
31-50万元 |
||||||||
个人 |
轻微 |
及时停止,但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一定危害 |
2-4万元 |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大危害 |
4.1-7万元 |
||||||||
严重 |
拒不停止,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危害 |
7.1-10万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元) |
|||||||
25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1万-10万 |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11万-30万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31万-50万 |
|||||||
26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治理措施 |
5000-2万 |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不力 |
2.1万-3万 |
|||||||
严重 |
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未采取治理措施 |
3.1万-5万 |
|||||||
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治理措施 |
5万-10万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不力 |
10.1万-20万 |
|||||||
严重 |
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未采取治理措施 |
21万-50万 |
|||||||
27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轻微的 |
10万-13万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后果较重的 |
13.1万-16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16.1万-20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元) |
|||||||
28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危害较轻 |
5000-2万 |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危害较重 |
2.1万-4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严重 |
4.1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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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但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一定后果的 |
10万-20万 |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中后果的 |
21万-40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
41万-50万 |
|||||||
3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治理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一定危害 |
10万-13万 |
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一般 |
治理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大危害 |
13.1万-17万 |
|||||||
严重 |
治理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危害 |
17.1万-20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元) |
|||||||
31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已改正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污染 |
给予警告 |
|
|
单位 |
轻微 |
造成污染较轻 |
10万-20万 |
||||||
一般 |
造成污染较重 |
21万-40万 |
|||||||
严重 |
造成污染严重 |
41万-50万 |
|||||||
个人 |
轻微 |
造成污染较轻 |
2万-4万 |
||||||
一般 |
造成污染较重 |
4.1万-7万 |
|||||||
严重 |
造成污染严重 |
7.1万-10万 |
|||||||
32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拒不缴纳 |
轻微 |
逾期不缴纳,危害轻微的 |
1倍-1.9倍 |
|
一般 |
逾期不缴纳,危害较重的 |
2倍-2.5倍 |
|||||||
严重 |
逾期不缴纳,危害严重的 |
2.6倍-3倍 |
|||||||
3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但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影响轻微的 |
10万-20万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大危害 |
21万-40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危害 |
41万-50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元) |
||||||
34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改正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 |
|
单位 |
轻微 |
及时改正,但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一定危害 |
10万-15万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大危害 |
16万-25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危害 |
26万-30万 |
||||||
个人 |
轻微 |
及时改正,但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一定危害 |
2万-4万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大危害 |
4.1万-7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危害 |
7.1万-10万 |
||||||
35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轻 |
2万-3万 |
|
一般 |
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3.1万-4万 |
||||||
严重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4.1万-5万 |
||||||
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及时改正 |
5万-6万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 |
6.1万-8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8.1万-10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元) |
||||||
36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轻 |
5万-6万 |
|
一般 |
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6.1万-8万 |
||||||
严重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8.1万-10万 |
||||||
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及时改正 |
10万-15万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 |
16万-25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26万-30万 |
||||||
37 |
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轻 |
1万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1.5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严重 |
2万 |
||||||
38 |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未时改正造成后果较轻 |
3千-3.5千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3.5-4千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严重 |
4-5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元) |
||||||||
39 |
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罚款 |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 |
个人 |
轻微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轻 |
100-300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310-600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严重 |
610-1000 |
||||||||
单位 |
轻微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轻 |
1000-3000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3100-6000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严重 |
6100-10000 |
||||||||
40 |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
罚款 |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轻 |
10000-15000 |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较重 |
16000-25000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严重 |
25000-30000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1 |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单位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1-10万元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11-20万元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21-30万元 |
|||||||
重点单位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30-35万元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35-40万元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手续 |
40-50万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2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警告后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后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的 |
10万元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多次警告后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后采取治理措施不力的 |
15万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后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
20万元 |
|||||||
个人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警告后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后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的 |
2万元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多次警告后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后采取治理措施不力的 |
6万元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后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
10万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3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治理措施 |
5000-2万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不力 |
2.1万-3万 |
|||||||
严重 |
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未采取治理措施 |
3.1万-5万 |
|||||||
造成严重后果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治理措施 |
5万-10万 |
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不力 |
10.1万-20万 |
|||||||
严重 |
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未采取治理措施 |
21万-50万 |
|||||||
重点单位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治理措施 |
30万元 |
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不力 |
40万元 |
|||||||
严重 |
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未采取治理措施 |
50万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4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 |
1-1.5万元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 |
1.5-2万元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 |
2-3万元 |
|||||
45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罚款 |
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 |
1-1.5万元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 |
1.5-2万元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 |
2-3万元 |
|||||
46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罚款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治理措施但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
1-1.5万元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采取治理措施不力且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
1.5-2万元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治理措施且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
2-3万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7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轻微 |
及时改正,但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一定危害 |
10万-15万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大危害 |
16万-25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危害 |
26万-30万 |
|||||||
个人 |
轻微 |
及时改正,但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一定危害 |
2万-4万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较大危害 |
4.1万-7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严重危害 |
7.1万-10万 |
|||||||
48 |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警告后改正的 |
1-1.5万元 |
|
|
一般 |
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经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1.5-2万元 |
|
||||||
严重 |
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2-3万元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9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42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警告后改正的 |
5-6 |
|
|
一般 |
警告后改正不及时的 |
6-8 |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8-9 |
|
||||||
50 |
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43条 |
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轻微 |
逾期改正,危害轻微的 |
5-6 |
|
一般 |
逾期改正,危害较重的 |
6-8 |
|
||||||
严重 |
逾期改正,危害严重的 |
8-10 |
|
||||||
51 |
个人 |
轻微 |
逾期改正,危害轻微的 |
1-1.5 |
|
||||
一般 |
逾期改正,危害较重的 |
1.5-2.5 |
|
||||||
严重 |
逾期改正,危害严重的 |
2.5-3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52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没有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及时清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5条第2款 |
罚款 |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清除的 |
不予处罚 |
|
|
逾期未清除 |
轻微 |
初犯或危害较轻 |
10元/平方米 |
||||||
一般 |
再犯或危害较重 |
11-30元/平方米 |
|||||||
严重 |
屡犯或危害严重。 |
31-50元/平方米 |
|||||||
53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7条第1款 |
罚款 |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实施者 |
轻微 |
数量在5处以下,主动清除的 |
50元 |
|
一般 |
数量在5-20处的 |
51-150元 |
|||||||
严重 |
数量在20处以上或拒不清除的 |
151-200元 |
|||||||
组织者 |
轻微 |
数量在5处以下,主动清除的 |
20000-30000元 |
||||||
一般 |
数量在5-20处的 |
30001-40000元 |
|||||||
严重 |
数量在20处以上或拒不清除的 |
40001-50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54 |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7条第2款 |
罚款 |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改正 |
不予处罚 |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数量在3处以下 |
50元 |
||||||
一般 |
数量在3-10处的 |
51-150元 |
|||||||
严重 |
数量在10处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151-200元 |
|||||||
55 |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没有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没有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没有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8条
|
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改正 |
不予处罚 |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没有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
1000-1400元 |
||||||
一般 |
没有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 |
1401-1700元 |
|||||||
严重 |
对有安全隐患的没有加固或者拆除或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 |
1701-2000元 |
|||||||
56 |
末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9条第2款 |
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末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
轻微 |
10-20平方米 |
5000-7000元 |
|
|
一般 |
20-30平方米 |
7001-8000元 |
|||||||
严重 |
大于30平方米 |
8001-10000元 |
|||||||
57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没有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没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0条第1款
|
罚款 |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改正 |
不予处罚 |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100元/处 |
|
|||||
一般 |
没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 |
101-300元/处 |
|
||||||
严重 |
没有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拒不改正的。 |
301-500元/处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58 |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造成泄漏、遗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5条
|
罚款 |
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10/平方米 |
|
|
一般 |
污染面积在10-100平方米的 |
11-30/平方米 |
|||||||
严重 |
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
31-50/平方米 |
|||||||
59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2条第2款
|
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改正 |
不予处罚 |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堆放物料小于5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一般 |
堆放物料面积在5-10平方米 |
11-30元/平方米 |
|||||||
严重 |
堆放物料超过10平方米 |
31-50元/平方米 |
|||||||
责令拆除 |
擅自搭建已拆除 |
不予处罚 |
|
||||||
严重 |
擅自搭建拒不拆除 |
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
|||||||
60 |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4条第3款 |
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违反规定,但已停止经营 |
不予处罚 |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
20-30元/次处 |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31-70元/次处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拒不改正的 |
71-100元/次处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61 |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没有封闭作业;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没有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没有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没有采取防尘措施;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没有进行硬化;渣土没有及时清运,没有保持整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没有保持清洁;施工排水没有按规定排放;工程竣工后没有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7条第2款 |
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改正 |
不予处罚 |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初犯或污染较轻 |
1000-2000元 |
|||||||
一般 |
再犯或污染较重 |
2001-3000元 |
||||||||
严重 |
屡犯或污染严重。 |
3001-5000元 |
||||||||
62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没有及时清运,没有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2条第1款、第2款 |
罚款 |
垃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不足一吨 |
轻微 |
警告后予以及时清运的 |
50元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予以清运的 |
51-150元 |
||||||||
严重 |
拒不清运的 |
151-200元 |
||||||||
超过一吨 |
轻微 |
警告后予以及时清运的 |
100元/吨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予以清运的 |
101-300元/吨 |
||||||||
严重 |
拒不清运的 |
301-500元/吨 |
||||||||
积雪 |
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改正 |
不予处罚 |
||||||
没有改正 |
轻微 |
初犯 |
50元 |
|||||||
一般 |
再犯 |
51-100元 |
||||||||
严重 |
屡犯 |
101-2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63 |
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家禽家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7条第1款 |
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处理 |
违反规定,限期内处理了 |
不予处罚 |
|
|
拒不处理 |
轻微 |
逾期不处理的 |
20-40元/只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仍不处理的 |
41-60元/只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处理、态度蛮横、阻挠执法的 |
61-100元/只 |
|||||||
64 |
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私自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6条 |
罚款 |
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轻微 |
首次违反规定的 |
50-100元 |
|
一般 |
多次违反规定予以改正的 |
101-150元 |
|||||||
严重 |
多次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 |
151-200元 |
|||||||
单位 |
轻微 |
首次违反规定的 |
1000-1500元 |
||||||
一般 |
多次违反规定予以改正的 |
1501-2500元 |
|||||||
严重 |
多次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 |
2501-3000元 |
|||||||
65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纸屑、烟头、瓜果皮核、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第1项第2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10 -20元/处 |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21-30元/处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31-50元/处 |
|||||||
66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0第3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20-30元 |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31-4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41-5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67 |
在市区饲养宠物污染环境卫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7条第2款 |
罚款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清除 |
违反规定,主动清除了 |
不予处罚 |
|
拒不处理 |
轻微 |
主动清除的 |
50-100元 |
|||||
一般 |
拒不清除的 |
101-15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清除的 |
151-200元 |
||||||
68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第5项 |
罚款 |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警告后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警告后拒改正的 |
200-500元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501-7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态度蛮横、阻挠执法的 |
701-1000元 |
||||||
69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第4项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100元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101-15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151-200元 |
||||||
70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0条第6项 |
罚款 |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0-1000元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1001-15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1501-2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71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8条 |
罚款 |
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
500-1000元 |
一般 |
占用面积在5-20平方米的 |
1001-1500元 |
|||||
严重 |
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
1501-2000元 |
|||||
72 |
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1条第1款 |
罚款 |
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
500-1000元 |
一般 |
警告后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
1001-1500元 |
|||||
严重 |
拒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
1501-2000元 |
|||||
73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1条第2款 |
罚款 |
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
5000-6000元 |
一般 |
警告后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
6001-7000元 |
|||||
严重 |
拒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
70001-10000元 |
|||||
74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3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
5000-10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
10001-15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15001-20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75 |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2项 |
罚款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轻微 |
重量在0.1吨以下或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1000-2000元 |
一般 |
重量在0.1-1吨或面积在1-5平方米的 |
2100-2500元 |
||||||
严重 |
重量在1吨以上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
2600-3000元 |
||||||
个人 |
轻微 |
重量在0.1吨以下或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100元 |
|||||
一般 |
重量在0.1-1吨或面积在1-5平方米的 |
101-150元 |
||||||
严重 |
重量在1吨以上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
151-200元 |
||||||
76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3项 |
罚款 |
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00-7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7001-8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8001-10000元 |
||||||
个人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1000元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1001-2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2001-3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77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 |
罚款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00-6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6001-8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8001-10000元 |
|||||
78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 |
罚款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00-20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20001-40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40001-50000元 |
|||||
79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 |
罚款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10000-40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40001-70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70001-100000元 |
|||||
80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 |
罚款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00-20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20001-40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40001-50000元 |
|||||
8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 |
罚款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00-20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20001-40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40001-50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82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 |
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10000-40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40001-70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70001-100000元 |
||||||
建设运输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00-15000元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15001-25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25001-30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83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
罚款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00-20000元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20001-300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30001-50000元 |
||||||
个人 |
轻微 |
警告后改正的 |
50元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100元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200元 |
||||||
84 |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59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15天的 |
处所需费用1倍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所需费用2倍罚款 |
||||||
85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1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或归还的 |
处3倍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归还但未超过7天 |
处4倍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归还的 |
处5倍罚款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86 |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2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小于7天的 |
100元/平方米 |
|||||
严重 |
逾期改正但超过7天的 |
200元/平方米 |
|||||
87 |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3条 |
限期整改等措施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轻微 |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
严重 |
|||||||
88 |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4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
轻微 |
责令限期完成 |
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
一般 |
|||||||
严重 |
|||||||
89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5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
轻微 |
立即改正 |
给予警告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的 |
处5元 |
|||||
严重 |
拒绝改正的 |
处每日10元/平方米 |
|||||
90 |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70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 |
依法处罚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91 |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6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砍伐 |
轻微 |
按期补植的 |
处5倍 |
一般 |
逾期但不超过7天补植的 |
处8倍 |
||||||
严重 |
逾期超过7天的 |
处10倍 |
||||||
移植 |
轻微 |
按期补植的 |
3倍 |
|||||
一般 |
逾期但不超过7天补植的 |
4倍 |
||||||
严重 |
逾期超过7天的 |
5倍 |
||||||
92 |
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7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且未至死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至死的责令限期补植死株 |
处3倍 |
||||||
严重 |
逾期补植死株的 |
处5倍 |
||||||
93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8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 |
非法购买没收树木及所得处1倍。 擅自砍伐移植的处3倍 |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7天的 |
非法购买没收树木及所得处2倍。 擅自砍伐移植的处4倍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非法购买没收树木及所得处3倍。 擅自砍伐移植的处5倍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94 |
损毁绿化设施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71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死亡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处5百元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8百元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影响较大的 |
处1千元 |
||||||
造成死亡的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5倍 |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8倍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影响较大的 |
10倍 |
||||||
95 |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72条 |
罚款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
轻微 |
限期及时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改正且不超过3天的 |
分别按最低标准处罚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改正超过3天的 |
分别按最高标准处罚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96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0条第3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限期整改的 |
处200-500元 |
一般 |
超期20天内整改的 |
处501-1000元 |
|||||
较重 |
超期30天以上的 |
处1001-2000元 |
|||||
97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0条第4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经批准,未及时恢复原貌 |
个人处1000元 单位处10000元 |
一般 |
未经批准,及时恢复原貌的 |
个人处2千-3千 单位处1.1-2万 |
|||||
严重 |
未经批准,未及时恢复原貌的 |
个人处3.1-5千 单位处2.1-3万 |
|||||
98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0条第5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并恢复原状的 |
处5千-1万元 |
一般 |
及时改正恢复原貌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1.1-2万元 |
|||||
较重 |
改正不及时影响较大的 |
处2.1-3万 |
|||||
99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0条第6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整改的 |
500-800元/平米 |
一般 |
整改超期10内的 |
801-1500元/平米 |
|||||
较重 |
整改超过30日的 |
1501-2千元/平米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00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0条第1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改正不及时但影响较小的 |
1-1.5 |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但影响较大的 |
1.5-2.5 |
|
|||||
严重 |
改正不及时但影响严重的 |
2.5-3 |
|
|||||
101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0条第2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改正不及时但影响较小的 |
2千-5千 |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但影响较大的 |
5千-8千 |
|
|||||
严重 |
改正不及时但影响严重的 |
8千-1万 |
|
|||||
102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1条第1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其中1项的 |
处200元 |
|
一般 |
违反其中2项的 |
处300元 |
|
|||||
严重 |
违反其中3项的 |
处500元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03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1条第2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
处200元 |
|
一般 |
逾期改正造成损失较大的 |
处300元 |
|
|||||
严重 |
逾期改正造成损失严重的 |
处500元 |
|
|||||
104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1条第3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
1-2千元 |
|
一般 |
逾期改正造成损失较大的 |
2-2.5千元 |
|
|||||
严重 |
逾期改正造成损失严重的 |
2.5-3千元 |
|
|||||
105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1条第4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采挖树木少于2株的 |
1倍 |
|
一般 |
采挖树木大于2株小于5株的 |
2倍 |
|
|||||
严重 |
采挖树木5株以上的 |
3倍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06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1条第5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
1-5百元 |
|
一般 |
逾期改正造成损失较大的 |
5-7百元 |
|
|||||
严重 |
逾期改正造成损失严重的 |
7-1千元 |
|
|||||
107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51条第6项 |
罚款 |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轻微 |
及时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 |
5-6百元 |
|
一般 |
逾期改正造成损失较大的 |
6-8百元 |
|
|||||
严重 |
逾期改正造成损失严重的 |
8百-1千元 |
|
|||||
108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 |
对个人处2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 对单位处2倍一下不超过3万元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 |
对个人处2-3倍不超过1000元 对单位处2-3倍不超过3万元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09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9条 |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 |
处2000元以下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2千以上5千以下 |
||||||
严重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1个月的或影响较大的 |
处5千以上1万以下 |
||||||
110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0条 |
处罚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2%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限期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3% |
||||||
严重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1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 |
||||||
111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1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改正的 |
处1万以上3万以下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 |
处3万以上6万以下 |
||||||
严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6万以上10万以下 |
||||||
112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和改正 |
对个人处50对单位处5千至1万 |
|
一般 |
及时停止并限期改正 |
对个人处100对单位处1万至3万 |
||||||
严重 |
及时停止逾期7天以内 |
对个人处200对单位处3万至5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13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并改正 |
处1万以下 |
一般 |
及时停止并限期改正 |
1-2万 |
|||||
严重 |
及时停止逾期改正 |
2-3万 |
|||||
11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条 |
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并改正 |
处5千以上至1万 |
一般 |
及时停止并限期改正 |
处1万以上3万以下 |
|||||
严重 |
及时停止逾期改正 |
处3万以上5万以下 |
|||||
115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 |
处5千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7天的 |
处1-2万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2万以上3万以下 |
|||||
11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 |
处置的处5万,其他处1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7天的 |
处置的处5-8万其他处1-2万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置的处8-10万 其他处2-3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17 |
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34条 |
处罚 |
市容和环卫、工商、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
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
||||||
严重 |
|
||||||
118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35条 |
处罚 |
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处2-6千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3天的 |
处6-8千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天的 |
处1万并吊销相关证照 |
|||||
119 |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36条 |
吊销证照 |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
轻微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
一般 |
|
||||||
严重 |
|
||||||
120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37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7天的 |
处1-2万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2-3万并依法吊销证照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
121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条 |
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3天的 |
处1千-2万 |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天的 |
处2-3万 |
|
||||||||
122 |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2条 |
处罚 |
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个人 |
轻微 |
立即改正的 |
200-500 |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的 |
500-800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800元以上-1000 |
|||||||||
单位 |
轻微 |
立即改正的 |
1000-1万 |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的 |
1万-2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2万-3万 |
|||||||||
123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罚款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的 |
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24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处罚 |
有其中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的 |
处2万以下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
严重 |
拒绝改正的 |
处2-3万元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
125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处罚 |
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给予警告,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26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又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以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27 |
在未经批准的区域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的,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超期但在7天内改正的 |
5000-1万 |
|||||
严重 |
超过7天以上改正的 |
1.1-2万 |
|||||
128 |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处罚 |
责令停止侵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轻微 |
及时停止侵害且不超过1株的 |
1万 |
一般 |
及时停止侵害且2-3株的 |
2万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侵害或超过3株的 |
3万 |
|||||
129 |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 |
|||||
严重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30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万 |
|||||
131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处罚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50元 |
132 |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侵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轻微 |
少于2株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的 |
处1万 |
一般 |
2株但少于5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的 |
处2万 |
|||||
严重 |
5株及以上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的 |
处3万元 |
|||||
133 |
(一)在指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 |
处50元 |
一般 |
情节轻微,改正不及时 |
处100元 |
|||||
严重 |
情节严重, |
及时改正处500元;未及时改正,处1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34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
处罚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及时整改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50元 |
|||||
严重 |
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 |
移交公安部门 |
|||||
135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
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第一项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 |
一般 |
违反第2、3、4项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1-10万 |
|||||
严重 |
违反两项以上包含两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1-20万 |
|||||
136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轻微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2万 |
一般 |
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2.1-5万 |
|||||
严重 |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
处5.1-10万并责令停工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37 |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
处罚 |
有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
处50-60万罚款 |
一般 |
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
处60-90万罚款 |
|||||
严重 |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
处90-100万罚款 |
|||||
138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建设、并拆除的 |
个人处2万, 单位处20万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建设或拆除的 |
个人处2-4万, 单位处20-40万 |
|||||
严重 |
拒绝停止建设或拆除的 |
个人处5万, 单位处50万 |
|||||
139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3千元 |
一般 |
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处3.1-8千元 |
|||||
严重 |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处8.1-1万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40 |
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2条第一项 |
处罚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2-3%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3-5% |
|||||
141 |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2条第二项 |
处罚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6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6-8万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8-10万 |
|||||
142 |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2条第三项 |
罚款 |
处预埋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工程造价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4倍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4-5倍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5-6倍 |
|||||
143 |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3条第一项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2-3%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3-4%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44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3条第二项 |
处罚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3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3-4万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4-5万 |
|||||
145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3条第三项 |
处罚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6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6-8万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8-10万 |
|||||
146 |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3条第四项 |
罚款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1-2万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2-3万 |
|||||
147 |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3条第五项 |
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6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6-8万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8-10万 |
|||||
148 |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3条第六项 |
款罚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6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或造成一般后果的 |
6-8万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8-10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49 |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4条 |
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且未造成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违反其中1项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后果的 |
单位5-10万;个人1-2万 |
||||||
严重 |
违反其中2项及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30万;个人5-10万 |
||||||
150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5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5千-6千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未恢复原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6千-1万 |
||||||
151 |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56条 |
罚款 |
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通报批评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5-6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6-10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52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采伐、移植; (二)剥皮、挖根、折枝; (三)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29条 |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法行为涉及1株的 |
200-400元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1株以上2株以下的 |
400-800元 |
||||||
严重 |
违法行为涉及2株以上的 |
800-1千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53 |
建筑施工扬尘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 |
罚款 |
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情节一般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1-2万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2-3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情节较重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3-6万 |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6-10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154 |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情节一般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2千-3千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3千-5千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函告公安交通部门,不得上道路行驶。 |
|||||||
情节较重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5千-1.5万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1.5万-2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函告公安交通部门,不得上道路行驶。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55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 |
处罚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500-1000元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1000-15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1500-2000元 |
|||||||
156
|
露天烧烤食品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8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500-800元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800-12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1200-1500元 |
|||||||
较重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1500-3000元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3千-4千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4千-5千 |
|||||||
严重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5千-1万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1-1.5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1.5-3万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57 |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9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情节一般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1-1.5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1.5-2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2-3万 |
|||||||
情节严重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3-5万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5-8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8-10万 |
|||||||
个人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500-1000元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1000-15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1500-2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
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58 |
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0条 |
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1-1.5万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1.5-2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2-3万 |
||||||
情节较重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3-6万 |
|||||
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6-8万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8-10万 |
||||||
159 |
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第6款 |
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1000-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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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500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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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8000-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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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未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5款 |
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300-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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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改正的 |
1000-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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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2000-3000元 |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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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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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第2项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1万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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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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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影响较重的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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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第1项 |
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1万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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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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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影响较重的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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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非法收购药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 《食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 |
罚款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情节轻微的 |
并处药品货值金额 |
1-2倍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 |
一般 |
情节较重的 |
3-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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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5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