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17-2-010 现 场 笔 录 第 1 页共 1 页 当事人:XX宾馆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XX号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身份证号: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务: 总经理 检查机关: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检查时间: 2017 年 5 月 8 日 10 时 45 分至 11时 15 分 检查地点: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路XX号 XX宾馆 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张XX CXXXXXX、李XX CXXXXXX。 检查记录: 1、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赵XX、高XX当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正在从事客房清扫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以上监督检查内容经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录像。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张XX 李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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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河 北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抚卫责改通字〔2017〕第2-010 号
当事人:XX宾馆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XX号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身份证号: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务: 总经理
本机关于2017 年 5 月 8 日对你(单位) 住宿场所 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赵XX、高XX当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正在从事客房清扫工作。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5 月 15 日 17 时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联系人:李XX 电 话:0335-XXXXXX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XX号 负责人或陪同人签收: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留存执法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