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医师行医案 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某市某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张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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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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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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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序号 |
文 号 |
责任者 |
题 名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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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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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
立案报告 |
2015.12.2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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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Y-05 |
张三 |
现场笔录 |
2015.12.2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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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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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
现场照片 |
2015.12.2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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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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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
[关于王某的询问笔录] |
2015.12.22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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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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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
王某身份证复印件 |
2015.12.2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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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某卫医罚责改通字[2015]第YY-15号 |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2015.12.2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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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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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 审批表 |
2015.12.2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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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某卫医查扣决字【2015】第YY-05号 |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查封扣押决定书 |
2015.12.2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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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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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物品清单 |
2015.12.2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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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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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告照片 |
2015.12.2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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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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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2015.12.2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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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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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
合议笔录 |
2016.1.7 |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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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某卫医查扣处决字【2016】第YY-05号 |
王X |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
2016.1.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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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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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 审批表 |
2016.1.7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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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医罚先告字[2016]第YY-05号 |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1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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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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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 审批表 |
2016.1.14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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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6.1.18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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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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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 |
送达回执 |
2016.1.1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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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某卫医催告字[2016]第YY-01号 |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催告书 |
2016.7.2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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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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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2016.10.5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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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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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授权委托书 |
2016.10.5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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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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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申请执行书 |
2016.10.5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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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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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2016.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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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XXXXXX-X |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2016.10.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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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某卫强执申字[2016]第YY-01号 |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2016.10.5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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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6]非诉执字第XX号 |
X省X市X区人民法院 |
行政裁决书 |
2017.1.16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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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NO.XXXXXXXXXX |
X银行X分行 |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2017.1.17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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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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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
结案报告 |
2017.1.18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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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 |
回访记录 |
2017.1.18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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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立 案 报 告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案件来源: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受理时间:2015年12月22日 案情摘要:2015年12月22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擅自在XX小区开办“牙科诊所”,正在开展执业活动。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审批意见:同意立案,本案自2015年12月22日起立案,由医疗卫生监督 科张三、李四承办。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中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15-Y-05
现 场 笔 录
第 1 页共 1 页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检查机关: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检查时间:2015年12月22日X时X分至X时X分
检查地点:某市某县某小区
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Cxxxxxx、Cxxxxxx。
检查记录:
1、该牙科诊所设于XX小区,内设有牙科诊所治疗椅一台,从事拔牙业务;
2、在该牙科诊所内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王某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正在从事牙科执业活动;
3、现场未发现收费收据。
以上现场监督检查全过程均已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河 北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证 据 (照 片)提 取 单
被取证单位名称:王某开设的“牙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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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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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诊所”内正在开展执业活动的王某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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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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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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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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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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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第 1 页共 1 页 被询问人: 王某 性别: 男 年龄:38岁 住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号码:130321197610XXXXXX 询问机关: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询问时间: 2015 年 12 月 22 日 10 时 40 分至 11 时 30 分 询问地点:XX区XX大街90号某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询问人员示证询问,执法证件号码:XXXC2800000XX 、XXXC2800000XX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内容: 问:问:今天就你《医师资格证书》相关情况向你了解情况,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你要负责,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答:不申请。 问:请介绍下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叫王某,今年38岁,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问:你在此开牙科诊所是否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知道要办? 答:未办理,我知道需要办理这个。 问:你是否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答:上述证书均未取得。 问:你在此开牙科诊所有多长时间了? 答:我是2015年11月份开业的,也就营业了一个月。 问:你每月的营业额是多少?是否有记录? 答:生意不好,没有统计,没有登记营业额。 以下空白。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某卫医 罚责改通字[2015]第YY-15号
王某 : 本机关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对你 开设的经营场所 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存在非医师行医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立即改正 。 联系人:张三 电 话:0335-XXXXXXX 地 址:某市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
当事人签收: 王某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 12 月 22 日 2015 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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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3197610XXXXXX
地 址:某区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案 由:非医师行医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王某非医师行医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建议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承办人意见:呈领导阅示。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核人 意 见 |
执法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股 室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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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法制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批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文号:某卫医查扣决字【2016】第YY-05号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3197610XXXXXX
地 址:某区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经查,你非医师行医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对你下列场所、设施予以查封:
XX小区X栋X单元X号
本机关将于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内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王某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 年 12 月 22 日 2015年 12 月 22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物 品 清 单
(某卫医查扣决字【2016】第YY-0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文书附件)
物品名称 |
数量 (单位) |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
生产日期及批号 |
备注 |
牙钳 |
5把 |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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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椅 |
1台 |
破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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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公 告 文号
本机关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 10 时对 X小区X栋X单元X号“牙科诊所”进行检查,经查实 存在非医师行医活动 。 上述活动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现决定依法对该单位 予以查封 。
特此公告。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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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3197610XXXXXX 地 址:某区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案 由:非医师行医案 |
案情及违法事实: 案情:2015年12月22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对王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擅自在XX小区“牙科诊所”开展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牙科诊所内设有治疗椅一套,从事拔牙业务。监督员当场对王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承认自己的“牙科诊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自己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执业活动一个月左右,未登记统计收入。监督员当场对王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牙椅及牙钳进行扣押,对经营现场进行查封。 违法事实:从2015年11月15日到2015年12月22日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行医行为。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2、询问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非医师行医具体情况;3、照片1张(2015.12.22),证明当事人正在X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 |
争议要点:无 |
处理依据与建议: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拟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同意调查终结。由王X、张X、李X组成合议组进行合议。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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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合 议 记 录 第 1 页共 2 页 案由:王某非医师行医案 合议主持人:王X 参加合议人员:张X、李X 合议时间: 2016 年 1 月 7 日 15 时 50 分至 16 时 30 分 合议地点:某市卫生执法监督所会议室 合议意见: 违法事实: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行医行为。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2、询问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非医师行医具体情况;3、照片1张(2015.12.22),证明当事人正在X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合议建议: 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拟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合议记录: 王X:今天就王某非医师行医案进行合议,由医疗卫生监督科李四介绍案情,请大家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谈一谈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李四: 2015年12月22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对王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擅自在XX小区“牙科诊所”开展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牙科诊所内设有治疗椅一套,从事拔牙业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经调查核实,王某自2015年11月15日到2015年12月22日于X小区X栋X单元X号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非法所得已无法核定。 张X:根据监督员调查结果及现场证据表明,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合议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合 议 记 录 第 2 页共 2 页 合议记录: 王X:根据王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营业时间未超过3个月,但因该机构经营不规范,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均面对面交易,对其违法所得未能进一步核实,王某在询问中也表示自己对收入记不清楚。因此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裁量。 李X:同意上述意见。 王X:综合大家意见,王某非医师行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拟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合议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文号:某卫医查扣处决字【2016】第YY-05号
王某 :
本机关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文号:某卫医罚查扣决字【2016】第YY-05号)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解除对经营场所查封;
2、没收涉案财物。
当事人签收: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案 由:非医师行医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违法事实:从2015年11月15日到2015年12月22日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行医行为。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2、询问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非医师行医具体情况;3、照片1张(2015.12.22),证明当事人正在X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
处罚理由及依据: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拟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意见: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拟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核人 意 见 |
执法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股 室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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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法制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批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某卫医罚先告字【2016】第YY-05号 王某: 你 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16 年 1 月 18 日前到 X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0335-xxxxxxx 联 系 人:张三 地 址:X市X区XX大街90号 邮政编码:066300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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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留存执法案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某卫医罚先告字【2016】第YY-05号 王某: 你 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16 年 1 月 18 日前到 X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0335-xxxxxxx 联 系 人:张三 地 址:X市X区XX大街90号 邮政编码:066300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第二联 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草拟稿) 某卫医罚决字【 】第 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2015年12月22日,我委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王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擅自在XX小区牙科诊所开展执业活动。 现已查明你:非医师行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询问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非医师行医具体情况;照片1张(2015.12.22),证明当事人正在X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 本机关认为: 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某卫医罚先告字[2016]第YY-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 XX支行(XX区XX路52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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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留存执法案卷 |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草拟稿) 某卫医罚决字【 】第 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2015年12月22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王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擅自在XX小区牙科诊所开展执业活动。 现已查明你:非医师行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询问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非医师行医具体情况;照片1张(2015.12.22),证明当事人正在X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 本机关认为: 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秦卫医罚先告字[2016]第YY-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 XX支行(XX区XX路52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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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 交当事人 |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案 由:非医师行医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违法事实:从2015年11月15日到2015年12月22日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行医行为。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2、询问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非医师行医具体情况;3、照片1张(2015.12.22),证明当事人正在X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
处罚理由及依据:处理依据: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秦卫医罚先告字[2016]第YY-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承办人意见: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核人 意 见 |
执法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股 室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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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法制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批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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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2015年12月22日,我委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王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擅自在XX小区牙科诊所开展执业活动。 现已查明你:非医师行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询问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非医师行医具体情况;照片1张(2015.12.22),证明当事人正在X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 本机关认为: 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某卫医罚先告字[2016]第YY-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 XX支行(XX区XX路52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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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留存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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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2015年12月22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王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资质,擅自在XX小区牙科诊所开展执业活动。 现已查明你:非医师行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询问笔录(2015.12.22)证明当事人非医师行医具体情况;照片1张(2015.12.22),证明当事人正在X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行为。 本机关认为: 王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王某作出: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秦卫医罚先告字[2016]第YY-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 XX支行(XX区XX路52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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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 交当事人 |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送 达 回 执 行政机关: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送达人:王某 送达文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秦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某市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XX科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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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文件,代收人不愿意在送达文书上签名/盖章,送达人员将送达文书留置在 。
见证人签名: |
邮寄送达:送达文书已用挂号信发出,挂号信回证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证号码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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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或挂号信回证粘贴处):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催 告 书
文号:某卫医催告字[2016]第YY-01号
王某 :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 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 伍仟元整 、加处罚款 XXXXXX 元缴至 XX银行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案 由:非医师行医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拒绝履行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承办人意见:呈领导阅示。
签名:
年 月 日
审 核人 意 见 |
执法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股 室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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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法制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批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授 权 委 托 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单位名称: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所在地址:某市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
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陈XX 职务:主任
受委托人姓名:谭XX 性别:女
工作单位:某市某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住址:抚宁区XX小区XXX号 电话:XXXXXXX
现委托谭XX同志,作为我单位与王某一案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处理对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未按期履行一案,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单位: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供法人或其组织的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委托单位全称,加盖公章或递交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
2016年10月5日 |
申请人盖章 |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申请 执行人 |
姓名或单位 |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陈XX 某市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 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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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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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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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 执行人 |
姓名或单位 |
王某
某省某市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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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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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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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根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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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理由 |
拒绝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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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内容: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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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 行人 财产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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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执 行 书
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某卫强执申字[2016]第YY-01号
某区 人民法院:
关于 王某非医师行医 一案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已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送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当事人 王某
地址某省某市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邮编 066000
申请执行内容: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申请单位地址: 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邮编: 066300
联系人: 谭XX 电话: 0335-XXXXXXX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第一联 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某卫强执申字[2016]第YY-01号
某区 人民法院:
关于 王某非医师行医 一案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已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送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当事人 王某
地址某省某市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邮编 066000
申请执行内容: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申请单位地址: 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邮编: 066300
联系人: 谭XX 电话: 0335-XXXXXXX
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第二联 送交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行政裁决书
文号:[2016]海非诉执字第XX号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结 案 报 告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负责人 案 由:非医师行医案 立案日期: 2015 年 12 月 22 日 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某卫医罚决字[2016]第YY-05号 (一)处罚内容:1、没收牙钳5把,牙椅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3、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二)执行方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执行日期:2017年1月17日 (四)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建议本案结案。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河 北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回访记录
当事人:王某 身份证号:130321197610XXXXXX
地 址:某县某小区X栋X单元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性别:X 民族:X族
回访事由:□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 □其他事项核查
回访记录:
该非法经营场所已停业。
以上现场监督检查全过程均已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