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案卷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废物未按类别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抚卫罚决字[2017]第2-01号 办案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立卷人: 张某、李某 归档时间: 201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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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X月至 2017年X月 |
归档号 |
2-2017-01 |
本卷共 19 件 24 页 |
保管期限 |
三十年 |
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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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序号 |
文 号 |
责任者 |
题 名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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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号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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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
立案报告 |
2017.X.X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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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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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
现场笔录 |
2017.X.X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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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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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2017.X.X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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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抚卫罚责改通字[2017]第2-01号 |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2017.X.X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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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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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
授权委托书 |
2017.X.X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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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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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
2017.X.X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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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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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
[关于王某的询问笔录] |
2017.X.X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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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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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2017.X.X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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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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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
证 据 (照 片)提 取 单 |
2017.X.X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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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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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2017.X.X |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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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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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
合议笔录 |
2017.X.X |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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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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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2017.X.X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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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抚卫罚先告字[2017]第2-01号 |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17.X.X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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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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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2017.X.X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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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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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
2017.X.X |
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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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抚卫罚决字[2017]第2-01号 |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7.X.X |
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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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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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送达回执 |
2017.X.X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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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NoXXXXXX |
X银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分行 |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 |
2017.X.X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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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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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
结案报告 |
2017.X.X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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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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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
回访笔录 |
2017.X.X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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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立 案 报 告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17-2-001
现 场 笔 录
第 1 页共 1 页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检查机关: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检查时间:2017年X月X日X时X分至X时X分
检查地点: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卫生监督员示证检查,执法证件号码:Cxxxxxx、Cxxxxxx。
检查记录:
1、口腔科使用后的探针放于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未置于利器盒内;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外无警示标识,无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以上监督检查内容经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录像。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副本证复印件
河 北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抚卫罚责改通字〔 2017 〕第 2-01 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本机关于 2017 年 X 月 X 日对你单位 口腔科医疗废物贮存设施 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口腔科使用后的探针放于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未置于利器盒内;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外无警示标识,无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一项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X 月 X 日 17 时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1、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联系人: XXX
电 话:XXXXXX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XXX
陪同人签收: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一联 留存执法案卷 |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 现授权受委托人 前往 办理
有关事宜。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本事项办结。
委托权限:(确定事项可以在相关序号上打“√”)
1.接受询问调查,并签字确认询问笔录;
2.提供并确认其他涉案证据;
3.签收行政执法文书或相关法律文书材料;
4.接收有关通知、告知等;
5.进行陈述申辩、提交听证申请或放弃陈述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6.就涉案相关事宜作出承诺、放弃或提出要求等;
7.其他:
本单位承认并接受被委托人就委托事宜所做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询 问 笔 录 第 1 页共 1 页 被询问人:王某 性别:X 年龄:XX岁 住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号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号码:130323XXXXXX 询问机关: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询问时间: 2017 年 X 月 X 日 X 时 X 分至 X 时 X 分 询问地点: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询问室 询问人员示证询问,执法证件号码: C XXXXXX 、 C XXXXXX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内容: 问:问:今天就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事向你了解情况,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你要负责,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答:不回避。 问:请介绍下你与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的关系。 答: 我是秦皇岛某医院副院长,主管医院感染管理。 问:你单位口腔科使用后的探针放于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为什么没有放于利器盒内? 答:口腔科医生忙于治疗时疏忽了,回去后加强管理。 问:你单位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外为什么未设置无警示标识,无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答:答: 以前张贴了,后来下雨刮风时吹掉了,我们医院已要求后勤部门设置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么? 答:没有了。 以下空白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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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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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河 北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证 据 (照 片)提 取 单
被取证单位名称: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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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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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科使用后的探针放于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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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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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外无警示标识、无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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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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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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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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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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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案 由: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案 承办机构: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情及违法事实: 一、案情: 2017年X月X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员张某、李某对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口腔科使用后的探针放于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未置于利器盒内;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外无警示标识,无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二、违法事实: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相关证据: 1、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当日发现的违法行为; 2、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和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3、对王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4、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 5、授权委托书,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争议要点:无。 处理依据与建议: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1页共2页 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 拟对该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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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合 议 记 录 第 1 页共 2 页 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案 合议主持人:李某 参加合议人员:王某、刘某、董某 合议时间:2017年X月X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 合议地点: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会议室 违法事实: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当日发现的违法行为; 2、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和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3、对王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4、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 5、授权委托书,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一项,以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合议建议: 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建议责令改正,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建议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合议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2 页共 2 页 合议记录: 李某: 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案,首先由承办监督员张某介绍案情。 董某:2017年X月X日,秦皇岛市卫生执法监督所监督员张某、李某对秦皇岛市某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口腔科使用后的探针放于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未置于利器盒内;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外无警示标识,无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监督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X月X日,监督员对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副院长王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已查明:1、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口腔科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2、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李某:案卷材料我已看过。根据张某介绍的案情,我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取得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处罚。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王某:同意上述建议,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刘某:同意王某上述建议。 董某:同意上述建议。 李某:综合大家意见,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合议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第 1 页共 2 页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案 由: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违法事实: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
相关证据:
1、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当日发现的违法行为;2、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和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3、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
处罚理由及依据: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
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行处
第 2 页共 2 页
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
对该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意见:
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签名:
年 月 日
提交审核资料:立案报告、主体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授权委托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审 核人 意 见 |
执法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股 室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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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法制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批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抚卫罚先告字[2017]第2-01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你单位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一项 、《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1、警告、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17 年 X 月 X 日前到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监督二科 进行陈述和申辩。 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XXXXXX 联 系 人:XXX 地 址:XXXXXX 邮政编码:066300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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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抚卫罚决字[ ]第 号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本机关对你单位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X月X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抚卫罚先告字[2017]第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已查明: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当日发现的违法行为;2、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和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3、对王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4、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5、授权委托书,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本机关认为: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2页共2页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X银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分行(地址:X大街X号),账号: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 XXXX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附处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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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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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案 由: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案 申请审批事项: (请在以下项目□内选择打“√”)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延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违法事实: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
相关证据:
1、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当日发现的违法行为;2、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和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3、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
处罚理由及依据: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
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行处
第 2 页共 2 页
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
对该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7年X月X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抚卫罚先告字[2017]第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力,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承办人意见:
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签名:
年 月 日
提交审核资料:立案报告、主体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授权委托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审 核人 意 见 |
执法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股 室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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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法制机构 |
签名: 年 月 日 |
批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卫罚决字[2017]第2-01号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本机关对你单位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X月X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抚卫罚先告字[2017]第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已查明: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当日发现的违法行为;2、2017年X月X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和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3、对王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4、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5、授权委托书,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本机关认为: 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2页共2页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X银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分行(地址:X大街X号),账号: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 XXXX
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附处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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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留存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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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送 达 回 执
行政机关:(盖章)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送达人(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送达文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卫罚决字[2017]第2-01号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院长办公室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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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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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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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案 报 告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联系电话:XXX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性别:X 民族:X族 职务:院长 案 由: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等案 立案日期: 2017 年 X 月 X 日 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文号:抚卫罚决字[2017]第2-01号 (一)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二)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三)执行日期:2017年X月X日 (四)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建议本案结案。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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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记录
当 事 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医院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
回访事由:□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 □其他事项核查
回访记录:
1、口腔科使用后的探针放置于利器盒内;
2、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外已张贴警示标识,以及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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