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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发布时间: 2019-11-13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3096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科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有行政执法职能科站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影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完整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为确保行政执法记录客观、真实,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五条 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站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站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在“双随机”两库中随机抽取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执法人员所在科站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执法检查应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九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  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三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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