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示本单位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姓名、执法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主动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公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的相关流程图。
(五)执法结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行政许可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示。
(六)救济方式。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或本局网站公布;
(三)局机关政务公开栏和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业务处室或办事大厅窗口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