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务会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价值五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科室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科室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通过局务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审核过程中,法制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