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打造“严肃、公正、文明、廉洁”的水政监察队伍,提高水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及水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水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水务局负责对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水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立案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合议情况、决定情况、送达情况、执行情况、涉案物品处理情况、结案及归档情况等。
第三章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水政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水政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水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二)水政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第四章 询问记录制度
第九条 水政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水政监察部门在办理水事违法案件、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询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询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条 询问过程中,需要出示、核实或者辨认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当事人核实或者辨认,并对核实、辨认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询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无法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询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询问。询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询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记录。
无法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询问的,询问人员可以继续进行询问,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告水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并获得批准。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及告知、报告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待条件具备时,应当对未录的内容及时进行补录。
第十二条 询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询问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并立案保管。
询问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应当记录询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询问的水政执法人员、录制人员等姓名、职务、职称,当事人姓名及案由,询问地点等情况。
第十三条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记录的保存及使用
第十四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北省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
卷档案,且案卷应以扫描或拍照形式转化为电子数据保存。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水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水政监察队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