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二、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水行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行政规费征收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三、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四、执法检查时,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合法权益。
五、询问或检查应制作记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中如有涂改,当事人应在涂改处按手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证明人签名。
六、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均应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可提出回避请求。
八、执法人员应依法办案、廉洁办案,严禁以案谋私,严禁办人情案,严禁“吃、拿、卡、要”。
九、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
十、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3日内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十一、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按规定要求必须在7日内送达,并填写送达回证。
十二、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十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应公示。凡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