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和《秦皇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秦政字〔2017〕14号)及《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秦审〔2017〕13号)通知精神,建立和实施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提高审计执法工作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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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审计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 主动向社会公开, 保障执法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审计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示审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审计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六条 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审计执法人员清单, 实现审计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 网上可查询。
第七条 结合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审计执法依据。
第八条 制定审计执法流程图, 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 公示审计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条主动公示接受监督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出具《审计通知书》和《封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告知被审计单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审计工作实际, 研究确定审计执法中关于《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予以公示的《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理(处罚)对象、方式、内容、时限和执法机关、救济途径等。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执法决定内容, 不予以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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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载体
第十五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区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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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 编制《秦皇岛市抚宁区审计局审计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审计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编制《秦皇岛市抚宁区审计执法流程图》, 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编制《秦皇岛市抚宁区审计执法服务指南》, 明确审计执法事项名称、 依据、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途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执法决定公示必须及时、客观、合法、准确。
第十九条 审计执法决定自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执法决定公示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 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信息, 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公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构建分工明确、 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审计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由局办公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示内容必须进行内部审核批准,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发现公示的内容不准确的, 及时更正。被审计单位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审计执法内容不准确的,区审计局及时做出处理。
第六章纠错机制
第二十四条 救济途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审计对象根据情况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