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录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标准或 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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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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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罚款 |
处合同价款1%-2%罚款 |
轻微 |
基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 |
对建设单位处基础合同价款1%-1.5%罚款,对施工单位处0.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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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基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出50%的 |
对建设单位处基础合同价款1.5%-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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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 %-1.5%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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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出50%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 %-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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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处以1 -1.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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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两次以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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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常性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影响较坏的 |
处以1.5-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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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常性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影响较坏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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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罚款 |
轻微 |
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3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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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38%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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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42%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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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50%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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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行为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2.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罚款 |
处20-50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未造成质量后果的 |
处以20-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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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其中两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轻的 |
处以25-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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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重的 |
处以35-4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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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严重的 |
处以45-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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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的 |
罚款 |
处以1-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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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下或造价超25%以下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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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或造价超25%-50%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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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5000-20000万元或造价超50%-75%的 |
处以2-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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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20000万元以上或造价超75%以上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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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罚款 |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1个月内不办理的 |
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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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1至3个月内不办理的 |
处以25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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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3至6个月内不办理的 |
处以5000-7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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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不办理的 |
处以75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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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活动违法行为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罚款 |
处以1-3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一次的 |
处以1-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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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二次的 |
处以1.2-1.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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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三次的 |
处以1.8-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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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三次以上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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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法设计或者施工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2.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3.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4.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5.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6.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7.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
罚款 |
处以1-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未造成质量缺陷的 |
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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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其中两项规定,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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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缺陷的 |
处以3-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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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以4-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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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越资质承揽设计任务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1.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2.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3.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4.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5.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
罚款 |
处以1-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 |
处以1-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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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 |
处以3-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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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 |
处以6-9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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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以9-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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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单位违反抗震管理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2.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4.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
罚款 |
处以1-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 |
处以1-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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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 |
处以3-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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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 |
处以6-9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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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以最高限额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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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罚款 |
处以20-50万元罚款 |
轻微 |
擅自施工±0.00(含±0.00)以下的 |
处以20-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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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施工±0.00以上1层(含1层)以下的 |
处以25-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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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施工1层以上主体封顶(含主体封顶)以下的 |
处以30-4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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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施工主体封顶至竣工的 |
处以4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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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法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的;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证书、审查报告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罚款 |
处以1-3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 |
处以1万-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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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 |
处以1.2-1.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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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 |
处以1.8-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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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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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罚款 |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轻微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500万元之内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7‰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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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1000万元以上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7‰-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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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30~50万元以上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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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50~100万元以上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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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罚款 |
处以5-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10%罚款 |
轻微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每条处5-25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每条处0.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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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工程未开标的 |
处以5-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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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9%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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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20-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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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
罚款 |
处以中标项目5‰-10‰金额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10罚款; |
轻微 |
中标价在150~200万元之内的, 中标无效 |
处以中标5‰-6‰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6%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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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中标价在200~500万元之内的, 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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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中标价6‰-7‰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7%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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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之内的, 中标无效 |
处以中标价7‰-8‰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8%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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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中标无效 |
处以中标价8‰-10‰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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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罚款 |
处50 -100万元罚款 |
轻微 |
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处以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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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处以50-7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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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处以70-8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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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工程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 |
处以80-10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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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罚款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轻微 |
未造成质量隐患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0.6%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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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隐患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6%-0.7%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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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7%-0.8%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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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8%-1%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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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罚款 |
处以20-50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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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 |
处以25-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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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 |
处以35-4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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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 |
处以45-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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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罚款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影响和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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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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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影响和较大危害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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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后果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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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罚款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4%罚款, |
轻微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 |
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4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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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 |
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1.6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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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1.8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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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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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初次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1.4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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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两次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4-1.6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3%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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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三次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6-1.8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3%-2.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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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三次以上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8-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2.5%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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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罚款 |
轻微 |
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3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3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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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38%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0.7%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38%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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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45%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0.8%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8%-4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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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工程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1%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5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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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修,并赔偿损失 |
轻微 |
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 |
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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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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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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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 |
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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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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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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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罚款 |
处50-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 |
处以50-6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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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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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 |
处以60-8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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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以80-10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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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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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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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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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中的违法行为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罚款 |
处 以1-3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上述(一)款规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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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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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上述(二)款规定的, |
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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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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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罚款 |
处以1 -3万元罚款 |
轻微 |
出具1~5份检测报告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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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出具6~10份检测报告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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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出具11~15份检测报告的 |
处以2-2.5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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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出具16份及以上检测报告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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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检测机构超资质经营等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转让资质证书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8.转包检测业务的 |
罚款 |
处以1-3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的 |
处以1- 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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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违反其中两项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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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三项的 |
处以2-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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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以上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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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罚款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期限内的 |
处以20-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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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超出责令改正期限10日的 |
处以23-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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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出责令改正期限20日的 |
处以25-2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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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0日的 |
处以28-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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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罚款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 |
轻微 |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时限内,擅自使用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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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过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时限15日,擅自使用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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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时限30日,擅自使用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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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时限60日以上,擅自使用的 |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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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
罚款 |
处以1-3万元罚款 |
轻微 |
具备行为之一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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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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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具备行为之二的 |
处以1.5-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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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具备行为之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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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罚款 |
处以20-50万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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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以30-4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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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处以40-4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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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处以48-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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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罚款 |
处以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以10-1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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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以18-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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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处以25-2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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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处以28-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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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4.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0.8-5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未造成安全事故的或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以0.8-1.5万元罚款 |
|
|
一般 |
违反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造成较大事故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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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上述第(三)、(四)、(五)项之一,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3-4.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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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上述第(三)、(四)、(五)项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4.5-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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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处以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以5-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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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以7-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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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处以8-9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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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处以9-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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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处以5-1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以5-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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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以6-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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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处以7-9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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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处以9-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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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处2-20万元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以2-5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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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以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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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10-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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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15-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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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罚款 |
处以10-5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以10-15万元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以15-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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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25-4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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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4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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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安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2.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3.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罚款 |
处以0.5-3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上述一项规定的 |
处以0.5- 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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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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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 |
处以1.5-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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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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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投资人不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
罚款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20万元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以2-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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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以6-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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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15-1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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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18-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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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起重机械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罚款 |
处以0.5-3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上述一项规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
|
一般 |
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 |
处以1-1.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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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 |
处以1.7-2.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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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以上的 |
处以2.6-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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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监理单位违反起重机械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
罚款 |
处以0.5-3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上述一项规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
|
一般 |
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 |
处以1-1.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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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 |
处以1.7-2.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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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以上的 |
处以2.6-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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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设单位违反起重机械管理的违法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罚款 |
处以0.5-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的 |
处以0.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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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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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两项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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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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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节能管理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
罚款 |
处以3-5万元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20万元罚款 |
轻微 |
未明示信息,逾期四日未改正的 |
处以3-4万元罚款;逾期五日以上还未改正的,处4-5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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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虚假印刷品宣传,逾期5日未改正的 |
处以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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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散发印刷品,又通过新闻媒体作虚假宣传的,逾期5日未改正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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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散发印刷品,又通过新闻媒体作虚假宣传的,逾期5日以上没有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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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建设单位违反节能建筑管理非法使用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罚款 |
处以20-50万元罚款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 |
处以20-25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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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 |
处以25-3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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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 |
处以33-4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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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 |
处以42-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最高限额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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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擅自镶贴节能标识的违法行为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 |
罚款 |
处5-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取得申请批准,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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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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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虚假印刷、散发宣传品的 |
处以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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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允许擅自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有非法所得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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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的违法行为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罚款 |
处以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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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受建设单位指使,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处以10-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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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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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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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罚款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4%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指使,不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的 |
处以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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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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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
处以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3.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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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
处以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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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罚款 |
以处10-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 |
处以10-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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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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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二项规定的 |
处以15-1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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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 |
处以18-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最高限额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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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的违法行为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罚款 |
处以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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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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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其中二项规定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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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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