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规范财政执法全过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区财政局各股室。
第二章 记录信息收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财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设备记录所形成的财政执法案卷及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所收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准确。
第五条 财政执法案卷是指财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及取得执法证据,所列示的内容进行收集。
第六条 音像设备记录所形成的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主要是对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关键执法环节所进行的音像记录。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召开财政检查工作进点会;
(二)办理交接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三)送达执法检查文书;
(四)发现可疑线索记录人证、物证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被检查单位财产、物品;
(六)对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
(七)实地勘察需要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或记录;
(八)与被检查单位人员交换意见;
(九)其他需要记录检查全过程情况。
第七条 我局正式在编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财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的主体。
第三章 记录信息的保存及管理
第八条 财政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财政执法案卷。数字档案资料要加密保存,以防失窃。无主管领导同意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借阅、复制或在公共网络发布。
电子档案资料密码要由档案保管人员一人掌管并列入档案移交内容。新接任的档案保管人员要重新设置数字档案密码,并注意保密。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视频音像电子记录资料,由设备使用者负责其安全,财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执法检查期间检查人员要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检查项目结束时交项目检查组长保存。各科室(单位)检查人员在全年检查项目结束时,将全年检查期间执法记录电子资料与形成检查文书的电子文档,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重要事件或案件查办过程视频、图片、录音要长期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财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财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记录信息的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财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主办业务股室商监察股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五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