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示

抚宁区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8-11-05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2551

 

1-1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许可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基本流程

    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2.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受理条件

1、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

2、经所在公证机构推选。

三、提交材料

1.拟任负责人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证明;

2.拟任负责人的集体推选的证明材料;

3.拟担任负责人身份证;

4.拟任负责人的公证员执业证书;

5.拟任负责人的公证员的工作报告;

6.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基本流程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