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区民政局 | 冀民【2014】53号《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检验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否按规定建设与监管 | 区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 |
3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监督检查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 |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
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 (一)社会服务机构是不是还具备设立条件的;(二)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书、印章的;(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七)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获取收入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