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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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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1-10      发布机构:教育和体育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2461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教育行政备案事项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八条 区教育局监督电话:0335-6011189。 

                 2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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