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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8-10-30      发布机构:教育和体育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2462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实施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体局(职成教股牵头)

各民办教育机构。

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督导和检查。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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