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实施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教体局(职成教股牵头) |
各民办教育机构。 |
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督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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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
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