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教育局机关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 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 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 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务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 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区教育局进行审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 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区教育局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基本事实
(二) 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 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程序是否合法;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 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
(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 其他应对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向教育局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教育局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纪检监察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教育局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
(二) 拒不配合区教育局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 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