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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19      发布机构:教育和体育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4505

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教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二)认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投诉人向教育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教育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四)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地址:抚宁区抚宁镇东大街45号,电话:6011189,受理科室为信访科科。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其准确的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局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将书面投诉内容或记录移交局相关科室处理;同一投诉涉及多个科室工作的,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指派牵头科室汇总。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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