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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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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 2018-11-05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56632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抚法字[2017]2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部门概况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担负着谋划长远,调节运行,管理投资,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任务。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宁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2011]11号)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的法定职能包括: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区经济形势和国内外、区内外发展变化,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研究全区经济发展、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经济调节的目标及相应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的措施;牵头推进全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区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区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申报国家、省、市拨款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支撑项目,安排区拨款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投资项目; 指导管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工作,核定代建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谋划、协调、管理产业聚集区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区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点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休闲旅游、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的战略研究、规划编制和推进实施工作。

(八)研究提出区域经济特别是区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搞好统筹和协调;组织编制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拟定能源发展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与改革的重点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二)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问题,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负责与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赵晗  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邸锦华  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环资科、节能监察中心工作。

张淑杰  副科级组织员:负责招投标管理科工作。

五、执法处室或执法机构职责

1、环资科

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初审、认定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具体工作,指导节能监察工作。负责审批、申报能源建设项目;提出相关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2、招标投标管理科

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对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3、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维护、更新、管理节能信息平台,节能技术指导、培训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用能单位能源监测等工作。

六、执法标准

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标准。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法制办“《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冀法(2008)20号”。 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七、执法责任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是局机关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执法执行机构,按照层级落实岗位执法责任。局主要领导负责全局的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的执法活动负责;科室领导对本科室执法活动负责;岗位工作人员对自己承担的执法活动负责。

通过实施本方案在全局建立并实行权责一致、目标明确、行政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做到执法权限依法确定、执法责任明确清晰、执法依据充分有效、执法程序公开公正,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工作合法、有序、高效运行。

八、保障措施

l、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的落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赵晗局长为组长,邸锦华、王焕臣、张淑杰、武艳茹任副组长,浑平、常家祥、周英秀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2、抓好制度建设

已制定下发《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等。

3、强化检查考核

各科室根据执法职权分解要求,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执法目标,定期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将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处室内(个人)年终评优相结合。在实施执法监督过程中,各职能科室要互相协作,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九、其他事项

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机制,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本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变化,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附件 1.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2.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则

     3.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1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司法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科长为小组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各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行政类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 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 调查。负责调解的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 调解。

1、负责调解的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 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实行其他途径的救济。

(六) 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司法行政机关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该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 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并向行政调解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调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 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 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

  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决定;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组织行政调解;一般的争议纠纷,由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四条  坚持“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重大复杂的行政调解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基层组织联合进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信任的人参加。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省发改委统一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

(二)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1、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5、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述、申辩制度。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制作并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特别载明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予以说明。

第九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的;

(三)因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的;

(五)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行为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六)因自由裁量行为明显不当,导致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委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的程序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行政裁量结果等重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后,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改革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区分、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适用等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局机关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受本局委托的执法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

(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四)局领导交办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调查终结,办公室应当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认定建议和行政处理建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可能承担较重的行政责任的,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责任认定,决定行政处理种类。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由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报主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关印章。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同时制定《行政处理决定书》,一并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关印章。

第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在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的7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及有关调查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监察室。

第八条 涉嫌犯罪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一经确认后,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纠正;坚持不纠正的,由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果应当作为科室评优评先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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