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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情况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8-04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fnqjsj/1701657198028

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对执法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情况,可依法向抚宁区住建局提出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受理投诉举报部门为执法监督科,投诉举报电话为:0335-6011221。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科室整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真实可靠。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等基本情况如实登记。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五)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六)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

(八)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九)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投诉举报对象为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执法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执法监督科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执法监督科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被投诉举报的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执法监督科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调查完成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执法监督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依法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执法监督科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二)投诉举报查实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

(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

第十六条 执法监督科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科发现本单位相关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被监督科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被监督科室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根据监督建议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接到监督建议书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执法监督科。

第十九条 被监督科室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执法监督科将提请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本单位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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