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凡在职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事项;行政办公室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统一、错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错误案件;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经审查确认为错案的;
(三)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被终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
(六)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经审查确认为错案的;
(七)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为错案的;
(八)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八条 经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三)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九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阻碍错案查处工作进行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致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但明知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未提出异议而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错案责任人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机构鉴定意见错误直接导致的错案;
(四)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和晋升资格;
(四)暂停执法(暂扣行政执法证);
(五)责令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执法队伍;
(六)行政处分。
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错案责任人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错案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10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