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 | 执法 | 记录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开始时间 | 记录内容 | 记录结束时间 | 存储期限 |
1 | 行政处罚 | 1、对公民拟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 | 现场检查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生产经营检查场所 | 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 离开生产经营 | 1、一般存储期限十二个月。2、符合本局制定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与案卷一并保存。 |
2 | 抽样取证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抽样取证收集场所 | 记录被抽样取证物品的总体情况、抽样过程和方法、样品加封情况以及样品数量、代表数量等全过程记录 | 离开抽样取证场所 | |||
3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场所 | 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取证全过程记录 | 离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场所 | |||
4 | 听 证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听证会场所 | 记录听证过程当事人的举证、辩论、争议焦点等全过程记录 | 离开听证会场所 | |||
5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物品保存场所 | 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全过程记录 | 离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场所 | |||
6 | 送达文书全过程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办公场所 |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 离开办公场所 | |||
7 | 责令改正情况核查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 | 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核并录像或照像 | 离开生产经营场所 | |||
8 | 行政强制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强制执行措施场所 | 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记录 | 离开强制执行措施场所 | |
9 | 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拍照或录音 | 进入生产经营检查场所 | 1、执法人员告知执法规范用语,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记录;2、对办案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记录;3、对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记录;4、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检查及签字的过程和结果记录 | 离开生产经营检查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