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公示事项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公示时间
(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
(二)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应急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示,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需公示的具体内容由办案机构(承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应急管理局网站,查询应急管理局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查询规定
(一)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审批。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