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程序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审核范围
(一)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重大执法决定案件。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
局机关执法监督股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机关审核。
(二)局属各业务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意见不一致时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三)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对个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处罚较大数额的案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他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局属各业务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将案件交执法监督股审核。
(四)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执法监督股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局属各业务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五)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六)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局机关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局属各业务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承办人员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七)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承办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八)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局机关备案(审核)。
(九)局属各业务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十)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承办人员;
2、当事人、本案承办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局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一)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承办人意见。
(二)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补充或纠正。
(四)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局机关不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须经法制审核部门签字审批。
第八条 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局机关存档。
第九条 经过局机关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承办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局机关备案。
第十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承办人员)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或撤销的案件报局机关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局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承办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局属各业务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