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4〕19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局的公布实施的《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项)(试行)》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为:
删除《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69项)(试行)》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第18项“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设定的裁量权基准,将原第19项修改为第18项,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严格按照《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