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教体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区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年检 | 民办学校 | 1次 | 材料审查 实地检查 | 否 |
2 | 区教体局 |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对经营游泳项目监管;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城区游泳馆 | 1次 | 材料审查 实地检查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