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 处字 〔 2023 〕 01 号
当事人: 抚宁区城关**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306M******5U
住所(住址):抚宁区骊城街道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22103************
联系电话: 18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抚宁区骊城街道长征路
2022年10月27日,我局对抚宁区城关中振饭店购进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1月7日经河北德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样品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该检验报告于2022年11月7日寄至我局。2022年11月9日经主管领导才继春批准立案调查该单位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使用该批次韭菜的情况;
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使用该批次韭菜的数量、进销价等事实;
4、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进货票、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了当事人使用该批次韭菜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情况
5、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反映了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6、由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 DNSPJD22B15593),反映了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该单位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韭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壹万元的,并处伍千元以上拾伍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壹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餐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拾七元。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 月1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