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 不处字 〔 2023 〕 02 号
当事人: 抚宁区城关**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306MA090****
住所(住址):抚宁区骊城街道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2210319791103****
联系电话: 188335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抚宁区骊城街道长征路
2022年10月27日,我局对抚宁区城关**饭店使用的餐具(长盘)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1月16日经河北德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样品餐具(长盘)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该检验报告于2022年11月18日寄至我局。2022年11月21日经主管领导才继春批准立案调查该单位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餐具(长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使用该批次餐具(长盘)的情况;
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使用该批次餐具(长盘)的数量;
4、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反映了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5、由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 DNSPJD22B15588),反映了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6、由秦皇岛顺远公共环境卫生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顺远检(2022)(委托)字-2323号)
该单位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韭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伍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餐具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抚宁区城关中振饭店不予行政处罚。我局据点给对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1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