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行处〔2022〕 07 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323MA082L60**
住所(住址): 抚宁区骊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3231973111810**
联系电话: 13785967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抚宁区骊城大街
2022年10月29日,我局对抚宁区城关雅琪饭店所使用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1月15日,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样品青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2022年12月1日,经主管领导才继春批准立案调查该单位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香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香芹的数量、进价等事实;
4、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进货票、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香芹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情况;
5、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签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6、由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No: DNSPJD22B15976),证明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该单位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青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当事人使用的韭菜虽然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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