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抚 医保罚决〔2023〕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抚宁县百安堂医药商场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113032331998568**
住所或地址: 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
根据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疑点数据 ,本机关于2023年 2月 28 日对你(单位) 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支出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3年2月6日,为参保人张*秋划卡购药时,存在医保上传信息与实际购药信息不相符情况,经我局检查人员核对2022年10月盘点记录以及再次核对部分药品进购数量,确认山西步长公司生产的碳酸钙咀嚼片(批号为210722)于2022年10月前已售空,实际库存量为零,后期也并未进购此药,但在2023年2月6日为参保人张*秋划卡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收费核对单及购药小票上显示由参保人个人账户支付购买23盒碳酸钙咀嚼片(批号为210722),故存在药品串换上传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证据一:药品“人参合剂”、“八味益肾丸”随货同行单,可证明该两种药品实际库存量大于当时销售量;证据二:张*秋2023年2月6日的医保定点药店收费核对单和实际购药小票,可证明该参保人于2023年2月6日在该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购买碳酸钙咀嚼片(批号为210722),但该药店实际库存量为零;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可证明当事人已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等证据证明。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回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违规基金。(此项由区医保中心另行通知)
2.处壹仟玖佰伍拾伍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 ,户名: 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 ,账号: 62901301000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或者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0
秦皇岛市抚宁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7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