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大 罚决〔2023〕003号
当事单位:卢龙县旺鑫机械设备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4M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军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燕河营**村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2 年 10 月 19日对你(单位)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10月19日,你单位所属施工人员在未收到施工任务,私自施工。致使一村村民耕地受损。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六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 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1份,违法占地视频证据1份,许爱国询问笔录、视频1份,许利娟询问笔录1份、视频1份,倪建泉询问笔录1份、视频1份,许春宝询问笔录1份、视频1份,赵坤鹏询问笔录1份、视频1份 ,秦皇岛骊鹏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大新寨遵秦高速B6标段一村北电地勘测定界图1张、界址点成果表1张,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大新寨遵秦高速B6标段一村北电占地地块地类的复函1份。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和《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贰万零柒佰玖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察院口与长征路交叉口西北50米 ),账号100465684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8
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