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大 罚决〔2023〕004号
当事人:王某金
身份证号:1303231959********
住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村
根据 大新寨镇林业管理人员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2月1日11时许,用打火机将宣各寨村西侧大河东侧玉米地的秸秆杂草点燃,被我镇林业管理人员巡查时当场发现。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你本人露天焚烧现场照片2张(20230201-1和20230201-2)、你本人询问笔录1份、笔录询问过程视频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和《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察院口与长征路交叉口西北50米 ),账号100465684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8
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 2 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