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兽药)罚〔2023〕1号
当事人:抚宁区榆关镇***兽药店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村
电话:156********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兽药高热咳喘(规格10ml*10支两盒装组合针剂,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河北汇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没有所标注批准文号,属于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当事人属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兽药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高热咳喘(规格10ml*10支两盒装组合针剂,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河北汇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40套,货值金额合计1320.00元。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当事人询问,现已查清如下事实:当事人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查笔录》1份和兽药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情况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2023年2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规定:“违法种类: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法情节为违法情形轻微的;违法严重程度属较轻;处罚幅度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高热咳喘(规格10ml*10支两盒装组合针剂,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河北汇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40套2、罚款人民币290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 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