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屠宰)罚〔2023〕1号
当 事 人:**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大陈庄村
电 话:157********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当事人询问,现已查清如下事实: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事实清楚,涉案货值金额1608.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2023年2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屠宰)告〔2023〕1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秦皇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屠宰部分)》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法情形为首次违法,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违法严重程度为轻微,处罚幅度为: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鸡产品67公斤;
2、罚款人民币4984.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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