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 农(渔)罚〔2023〕1号
当事人:姚** 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3************ 住址:抚宁区台营镇**村141号、在家务农。
当事人***2023年2月7日10时30分在洋河水库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属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通过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水产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认可。
2023年3月17号向当事人姚冬魁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渔)告〔 2023 〕1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日内没有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姚冬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规定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渔政部分):违法情形为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违法行为程度为较轻。自由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渔获物为 78 公斤,无违法所得,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渔获物78公斤、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