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种子)罚〔2023〕1号
当事人:抚宁区****农资经销处 负责人:孙**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电话: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A9*****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依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经销玉米种玉满天下标注的审定编号为无效的编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你单位负责人询问,现已查清如下事实:你单位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玉满天下玉米种进行推广、销售,货值金额600元,种子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照片印件证明你单位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农业农村部官网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结果截图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该事实的认可。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2023年3月1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种子)告〔2023〕1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规定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阶次为较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种子(标注名称:玉满天下,沈阳市乐嘉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3/01/23,2.5kg/袋)5袋;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