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种子) 罚决〔2023〕2 号
当 事 人 | 名称 | 抚宁区城关**农资经销部 | 负责人 | **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6101131988******** | ||
地址 | 秦皇岛市抚宁区**** | 电话 | 133******** |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还未实际销售,产品货值900.00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身份证复印件(2)工商执照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办机关已于2023年5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种子) 罚告〔 2023 〕 2 号,你在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和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行为。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1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壹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缴款识别码130306230000002710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分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