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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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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发布时间: 2023-05-25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抚农(种子) 罚决〔2023〕2 号  索引号:fnqnmscj/1685003331275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种子) 罚决20232 

名称

抚宁区城关**农资经销部           

负责人

**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6101131988******** 

地址

秦皇岛市抚宁区****

电话

133********

本机关于2023413日对你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还未实际销售,产品货值900.00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的规定。有关事实1)身份证复印件(2)工商执照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办机关已于2023年5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种子) 罚告 2023  2 你在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和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行为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1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壹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缴款识别码130306230000002710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分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 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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