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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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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秦皇岛**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发布时间: 2023-03-13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685410255934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当罚〔2023〕台药6号

当事人:秦皇岛**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3月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秦皇岛**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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