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当罚〔2023〕台药7号
当事人:秦皇岛**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3月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秦皇岛**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