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动监)罚〔2023〕1号
当事人:陈**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村501号
电 话:150********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2023年3月30日在大新寨镇***村刘*养猪场外使用未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3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属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当事人询问,现已查清如下事实: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照片和车辆行驶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认可。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2023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以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阶次属较轻;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 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