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种子) 罚决〔2023〕3号
当 事 人 | 名称 | 抚宁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丰 *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13032319********** | ||
地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号 | 电话 | 139****** |
接上级线索移交,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的F1908玉米种(2KG/袋),生产单位为**市**种子有限公司,品种审定号为:辽审玉20190155,引种号为:冀农告字[2020]1号,其标签标注的种植区域为:凡种植丹玉405、强硕68的地块均可种植。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工商执照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产品照片(5)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在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1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壹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缴款识别码1303062300000027504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分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