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农药)罚〔2023〕1号
当事人:抚宁区茶棚乡***村**农资超市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村**号
电话:139********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4种,且均不属于卫生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当事人询问,现已查清如下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4种,且均不属于卫生用农药,货值444.00元,没有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情况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2023年5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的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裁量阶次为较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 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