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农安)罚〔2023〕1号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秦皇岛**种植家庭农场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130306MA0FMM**** |
法定代表人
| 宋** | 联系电话 | 132******** | ||
住所 |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村 |
经调查,你单位销售的生姜经检测噻虫胺超标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你询问,现已查清如下事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工商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及产品照片证明你单位对该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承诺达标合格证》2份,证明你单位对销售生姜行为的认可。
证据四: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是对你单位销售生姜农药残留超标的佐证。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2023年5月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农安)告〔2023〕1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及自由裁量权基准:货值不足5000元的属于轻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农残超标的生姜,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7.00元(大写:壹佰零柒元整);
2、处51000.00元罚款(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1107.00元(大写:伍万壹仟壹佰零柒元整)
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缴款识别码1303062300000028414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 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