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种子)罚〔2023〕5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种子经销部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
电 话:150********
经调查,当事人经销处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规定,你单位销售的****玉米种(庄河市**种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8000粒/袋)标签未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且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该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2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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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规定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的规定“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2项,裁量阶次为一般,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 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