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屠宰)〔2023〕3号
单位名称:秦皇岛**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村
法定代表人: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2334********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产品流向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接到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到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的案件移交函后,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对肉牛进厂到产品出厂全流程进行梳理,发现公司档案室的待宰清单与畜禽进厂情况登记表、畜禽产品出厂情况登记表数据不一致。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立案调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对公司法人方宝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复印了该公司的动物进厂、动物产品出厂和待宰台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5日对秦皇岛**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现场的相关情况,存在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产品流向的违法事实;2、2023年6月5日对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3、2023年6月5日秦皇岛**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动物进厂、动物产品出厂和待宰清单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动物进厂、动物产品出厂、待宰情况。4、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方宝华代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5、秦皇岛**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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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第十二条第三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 3.8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 6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了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产品流向违法行为,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