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 农(渔)罚〔2023〕2号
当事人:常*、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319**********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号,在家务农。
当事人常*2023年6月19日23时23分在洋河水库下挂网进行捕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通过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查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进行捕捞,违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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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反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渔政部分):违反情形为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违反程度为较轻,自由裁量标准为:没收渔获物和违反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2.4公斤。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