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抚宁区榆关镇农之兴商店开展农资抽检工作。2023年4月12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抚宁区****商店销售的盛丰惠农化肥(秦皇岛)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瑞元掺混肥料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不符合GB/T 21633-202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提出立案申请,2023年4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盛丰惠农化肥(秦皇岛)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瑞元不合格掺混肥料,通过盛丰惠农化肥(秦皇岛)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购进,购进33袋(1.65吨),50kg/袋,进价165元/袋(3300元/吨),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查封33袋,未销售,售价170元/袋(3400元/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涉案化肥进行现场抽检情况;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化肥的数量、金额、过程和事实;
5.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对涉嫌不合格的化肥先行登记保存;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对涉嫌不合格的化肥依法扣押;
7.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化肥不合格的事实;
8.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合格化肥检验报告;
9.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吕润会进货来源和进货数量、进货单价;
10.影像资料,证明对涉案化肥现场检查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3年6月30日对抚宁区***商店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中从轻、减轻、从重的情节,依法进行中幅度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肥料33袋;
2.罚款841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