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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种子经销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发布时间: 2023-07-18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抚农(种子)罚〔2023〕7号  索引号:fnqnmscj/1689665926364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种子)罚〔2023〕7

 

当事人:抚宁区**种子经销部      经营者:张**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南侧

电话:150********

经调查,当事人经销处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适应性是指品种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标注值不得高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审定、登记以外作物适应性的说明,参照登记作物有关要求执行”规定,你单位销售的****玉米种(甘肃**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净含量2.5kg/袋)只注明“低毒”字样,标签未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且适应性标注值高于品种审定公告载明的内容,该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2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规定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的规定“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内容为2项,裁量阶次为一般,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 年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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