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精捷玻璃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 ||
地 址:抚宁区上不老村南500米 )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机械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室 | 执法人员: 仇喜强 冀岩旭 | |
检查时间:2023年7月11日 | ||
检查情况
| 2023年7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秦皇岛精捷玻璃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李集平站在砂轮机正前方进行磨削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针对该企业存在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决定给予该公司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秋之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令该企业上述问题于2023年7月25日前整改完毕,并对该企业做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秋之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7月24日,该企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7月25日经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