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39号
当事人:秦皇岛抚宁区**农资商店(个体工商户)
2023年4月7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秦皇岛抚宁区**农资商店开展化肥抽检工作,从该商店抽取的由山东先正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化肥商标为药沃,型号规格为50kg/袋,执行标准编号为GB/T 21633-2020要求;2023年4月24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秦皇岛抚宁区**农资商店销售的山东先正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总氮、氧化钾、总养分)不符合GB/T21633-2020要求,依据《2023年度秦皇岛市抚宁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细则》判定不合格。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抚宁区**农资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同日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化肥已全部售出,责令其召回已售出化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提出立案申请,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2023年6月7日收到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测报告编号为;HF-230531-001,所检项目中总养分(NKO)总氮含量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山东先正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化肥,通过快手平台加销售人员微信进行网上购物,有联系人和转账记录,购进100袋(5吨),50kg/袋,进价172.5元/袋(3450元/吨),货值金额17250元。经询问当事人得知,截止送达检验报告,该化肥已经全部原价售出,没有盈利。现场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化肥,当事人当日贴出召回公告,因化肥已经施到地里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对涉案化肥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数量、金额、过程和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化肥依法责令改正情况;
6.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化肥抽样情况;
7.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化肥不合格的事实;
8.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合格化肥检验报告;
9.由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交易截图和微信付款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10.由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涉案化肥不合格。
11.消费者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是亲戚,按进价购买化肥。
12.召回通知书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召回已售化肥情况。
13.影像资料、照片证明涉案化肥经营现场情况。
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一般”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货值金额为17250元,罚款25875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